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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岂能以“越位”应对互联网金融
    2014-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杜 静
      □杜 静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融合是我国金融生态优化的大趋势。商业银行需要从合作而不是排斥互联网金融中确立行为的起点,从内生而不是垄断市场资源中获取生存动力,从分享而不是独占客户中形成竞争优势;从经营而不是转嫁风险中铸造管理品质;从创新而不是变通手段中取得发展机会。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以风险约束为标尺,清晰行为边界,以技术保障为手段,以机制变革为支撑,以变化管理为根本,抢占业务先机,积累成长后劲。

      互联网金融“羊毛出在猪身上”的思维逻辑,正在演化成替商业银行经营“越位”买单的转移效应。

      以“余额宝”产品的出现为主要标志,互联网金融在金融生态中,获取了足够的分量和应有的地位。它以碎片化思维和数据化技术为支撑,以重塑客户体验和创新支付手段为支点,颠覆式地冲击了商业银行在客户发现、客户连接和客户整合等领域的固有流程与模式。其现实意义是,实行了一元客户可享受一亿客户体验的合作秩序重构,产生了客户整合、客户分化和客户基础的裂变奇迹,形成了特定领域、特殊对象和特别需求的庞大客户群体。这一新生、新型的市场力量,对金融生态格局的改变和相关管理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众多挑战。

      在此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大尺度”的行为方式特征,成为金融生态进程与重构中的焦点,也成为体现金融风险基本属性与管理内容的热点。于是,一段时期以来,围绕互联网金融的讨论、争执和思考,就从未停止过。有管理层发声,互联网金融不能触及乱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和诈骗三条红线;商业银行集体质疑,互联网金融不是创新而是“噱头”;互联网企业人士放出悲情豪言,如能催生存款利率市场化,“余额宝”虽死犹荣;央行年度报告提示,互联网金融具有“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的风险隐患。市场中的不同主体和对象,从不同角度、地位和利害关系上,对于互联网金融做出了认识和评价。不可否认,以风险导向为基石,是保证互联网金融起步稳、立牢根、走得好、跑得远的不二选择。

      然而,在互联网金融“热闹与理性”交织的背后,尤其是在指责其行为“大尺度”的喧嚣背景中,正生长着一种新的和可怕的危险: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和冲击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和措施,越来越多显露出“全线出击、悄然越位”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客户对象“越位”、业务领域“越位”、业务手段“越位”、风险底线“越位”、盈利方式“越位”五个方面。

      客户对象“越位”,就是对不符合特定时期政策和管理要求的业务对象,采取业务流程嫁接的方式,实现间接、变通合作。比如以通道业务借信托、基金子公司平台,完成与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投资平台企业甚至“三高一剩”企业的合作。业务领域“越位”,就是通过过度包装中间业务并扩大其边界外延,实现业务空间向投行业务、资本市场的腾挪。比如以综合服务协议、全面合作条款等,获取类似于PE/VC的市场资格和收益权力。业务手段“越位”,就是利用其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优势,以不同的标准,选择合作方式和条件并形成截然不同的业务门槛及后果。比如对存款提前支取的罚息,通过确定“收与不收、收多与收少”的不同标准,来争取或限制客户、排挤竞争对手。风险底线“越位”,就是为了特别目的,对特定客户和特定业务采取“抽屉协议”方式,以实质上没有的风险约束与标准维系客户和业务。比如以各种回购函、承诺书为前提兜底风险,形成疯长或变异的业务状态。盈利方式“越位”,就是以不同类型的“加杠杆”取得超额利润,并以经营的“粗放化”过度侵蚀利润,形成并不真实的利润水平实际。比如,对于“僵尸”企业贷款的被动借新还旧或资产重组,形成了以“债权转换利润”的虚假现象。

      还应特别指出,商业银行经营的悄然、全线“越位”,由于是在其原有经营基础上的“跨线”运作,具有模糊性和隐蔽性特征。一方面,越位与否的“线”在哪里,本身不够清晰,显得十分麻痹。另一方面,“越位”的主体和内容是个“从有到多”而不是“从无到有”的逻辑过程,往往不太容易引起注意。加上市场过度关注互联网金融的“颠覆”效应,反而使商业银行经营的“越位”现象被喧嚣所淹没、被情绪所抵消,被监管所忽视。甚至有时候“板子”还会打在互联网金融身上,成了其替罪羊。比如,以高收益手段争抢客户,商业银行在某些方面,比互联网金融企业表现得有过之而无不及。

      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越位”,加剧市场基础力量的扭曲,对我国未来金融生态的影响和危害,远大于互联网金融的“大尺度”。由于商业银行在金融生态中的主导地位与特殊作用,以“越位”生发出的市场负能量,使得竞争力量的博弈不成比例,不在同一级次,几乎在竞争过程之中就已决定和产生竞争结果,它加快了市场创新空间的凝固。商业银行经营的“越位”,不仅为其应对现实竞争提供了手段,而且为其“加杠杆”获取超额利润提供了平台。这一双重效力,就成了扼制互联网金融“砸钱赚吆喝”商业模式的“底线”利器,这也是互联网金融虽然业务创新不断、但每一种创新持续时间都很短的重要生态约束因素。

      越位必然导致缺位和错位。如何从越位中退出、把缺位补上、让错位纠正,需要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部门和社会客户的共同努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融合是我国金融生态优化的大趋势、大方向和大格局。以金融生态中主体之一的客户来分析,发展客户包括“客户环境、客户发现、客户选择、客户连接、客户合作、客户风险和客户价值回报”等内容和层次。在此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各具优势和劣势,商业银行需要从合作而不是排斥互联网金融中确立行为的起点;从内生而不是垄断市场资源中,获取生存的动力;从分享而不是独占客户中,形成竞争的优势;从经营而不是转嫁风险中,铸造管理的品质;从创新而不是变通手段中,取得发展机会。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以风险约束为标尺,清晰行为边界;以技术保障为手段,领跑客户体验;以机制变革为支撑,稳定增长方式;以变化管理为根本,抢占业务先机;以后续完善为基础,积累成长后劲。

      市场监管部门则要秉承公正为本、市场至上的管理理念和行为准则。注意不被现实格局所困,不为市场情绪所扰,不受利益冲突所胁,不因种种干预所迫,真正用政策加市场的力量,持续校正和引导各类“越位”行为的理性回归。

      (作者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起草专家之一,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监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