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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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

2016-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2016- 001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月6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通知,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的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增持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增持计划及增持方式

自2015年7月6日红豆集团一致行动人首次增持本公司股份之日起,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在未来6个月内累计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即560,399,640股)2%的股份。即在本次增持计划下,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1,207,992股(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编号为临2015-028的公告)。

三、本次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截止2016年1月6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2015年7月6日至2016年1月6日期间,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增持本公司股份7,104,670股,占公司总股本711,850,314股的0.998%。其中:红豆集团以均价约11.69元/股增持2,471,398股,周耀庭以均价约7.96元/股增持1,255,800股,周海江以均价约10.85元/股增持1,838,172股,顾萃以均价约7.96元/股增持628,000股,顾建清以均价约9. 69元/股增持309,600股,蒋雄伟以均价约7.98元/股增持601,700股,实际增持数量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的规定。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286,651,206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即560,399,640股)的51.151%;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293,755,876股,占公司总股本711,850,314股的41.267%。其中,红豆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280,347,739股,周耀庭持有1,255,800股,周海江持有8,542,243股,周鸣江持有1,438,940股,顾萃持有628,000股,刘连红持有500,095股,顾建清持有309,600股,龚新度持有131,759股,蒋雄伟持有601,700股。

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4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1,450,674股。2015年8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560,399,640股变更为711,850,314股。因本次增持期间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更,增持计划实施前涉及的持股比例仍按股份总数560,399,640股计算,增持计划实施后涉及的持股比例均按股份总数711,850,314股计算。

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红豆集团认购131,257,253股,截止目前共持有公司股份411,604,992股;一致行动人周鸣江认购1,009,671股,截止目前共持有公司股份2,448,611股;刘连红认购1,009,671股,截止目前共持有公司股份1,509,766股;周海燕认购1,009,671股,截止目前共持有公司股份1,009,671股;龚新度认购1,009,671股,截止目前共持有公司股份1,141,430股。

截止目前,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429,051,8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273%。

四、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将继续认真履行与增持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亦严格履行了与增持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过程及结果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本次增持依法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以及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的申请。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