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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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2

债券代码:112161 债券简称:13传化债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3传化债”) 将于2016年3月15日支付2015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5.60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3月14日。凡在2016年3月1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3月1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本期债券下一年度债券票面利率仍为5.6%,债券起息日为2016年3月15日。

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发行的“13传化债”至2016年3月14日将期满三年。根据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传化债

3、债券代码:112161

4、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 100 元

5、发行总额:人民币6.0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公司在2016年2月16日、2016年2月17日、2016年2月18日进行了债券回售登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3传化债”的回售数量为0张,回售金额为0元。

7、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票面利率为5.6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决定不进行票面利率调整,即票面利率仍为5.60%,并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2016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固定不变。

8、债券起息日:2013年3月15日。

9、债券付息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3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评级情况:经东方金诚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2013年4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3传化债”的票面利率为5.60%,每手“13传化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4.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0.40元)。

三、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及下一付息期起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14日。

2、除息日:2016年3月15日。

3、付息日:2016年3月15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60%。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3月15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3月14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传化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系地址: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系人:朱江英、章八一

联系电话:0571-82872991

传真:0571-83782070、82871858

邮编:311215

2、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人:席平健

联系电话:021-22169286

传真:021-22169284

邮编:200040

关于本次付息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者原始认购网点。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