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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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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58 证券简称:健盛集团 公告编号:2016-019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4号)的核准,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050万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4.21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194.6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6,57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85,376,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3月15日全部到账,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年3月16日出具的了天健验(2016)63号《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议,公司发行募集资金主要投入年新增6,000万双棉袜智慧工厂技改项目30,000万元,年新增5,200万双丝袜生产线技改项目15,000万元,年新增6,000万双丝袜生产线项目25,000万元及“健盛之家”贴身衣物O2O营销网络建设项目31,000万元。其中,年新增6,000万双棉袜智慧工厂技改项目实施主体为杭州健盛袜业有限公司。年新增5,200万双丝袜生产线技改项目及年新增6,000万双丝袜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为浙江健盛集团江山针织有限公司,公司本次拟分别以募集资金15,000万元及25,000万元向浙江健盛集团江山针织有限公司增资。“健盛之家”贴身衣物O2O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浙江健盛之家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30,194.60万元向浙江健盛之家商贸有限公司增资。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2016年4月22日,公司、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与募投项目实施单位浙江健盛集团江山针织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定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东兴证券同时还与募投项目实施单位浙江健盛之家商贸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定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该单位承担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公司、开户行、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三)东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东兴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开户行和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配合东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四)公司和募投项目实施单位授权开户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廖卫江、徐飞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募投项目实施单位的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募投项目实施单位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募投项目实施单位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公司、东兴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募投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公司、东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募投项目单位实施者、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募投项目单位实施者、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募投项目单位实施者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东兴证券发现公司、募投项目单位实施者、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投项目单位实施者、开户行、东兴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兴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