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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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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16-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11证券简称:宝泰隆编号:临2016-028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4月25日,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号为上证公函【2016】0420号《关于对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的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本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公司行业经营情况

1.主营产品毛利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产品收入、毛利率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但除焦炭产品毛利率为负外,其余化工产品如粗苯、甲醇、燃料油及沥清调和等仍维持在较高的毛利率水平。年报披露,完善的循环经济模式使公司传统业务产品的成本大大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请补充披露:(1)行业内可比公司同类产品的毛利率水平;(2)与可比公司的生产经营模式进行对比,说明公司的循环经济模式的主要特点和优势,并从成本、费用等角度量化分析该经济模式如何使得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公司2015年实现净利润9117万元,其中非经常性损益1.37亿元,主要来源是报告期内合并原联营企业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天泰”)产生溢价1.44亿元,增加了本期投资收益。公司对龙煤天泰原持股比例为49%,增资5306.6万元后持股比例为51%,黑龙江龙煤集团持股49%。请就该增资合并补充披露下列事项。

2.龙煤天泰目前尚未开始生产经营。合并溢价的确认是依据收益法评估结果,根据评估报告,龙煤天泰100%股权收益法评估值为12.9亿元,增值率29%,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10.3亿元,增值率3.27%。请结合龙煤天泰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补充披露不采用资产基础法而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公允性,以及收益法评估的预测期、具体计算过程,包括预测期内营业收入、成本、净利润等预测数据。请评估师发表意见。

3.龙煤天泰处于煤化工行业,10万吨/年芳烃项目建成后将主要生产轻烃产品。年报披露,根据2012年赛顶工程公司(原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收益15,352万元。请补充披露:(1)结合轻烃产品上游原料来源、下游行业发展趋势和需求、公司技术水平及其相互之间的影响、行业内同类项目的运行情况等,综合分析上述预计收益以及收益法评估中收入、成本、利润等预测数据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2)上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预计收益的实现时间,与收益法预测数据的匹配情况,以及预计收益未能实现时是否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4.请结合龙煤天泰的董事会、管理层人员设置,从公司对龙煤天泰财务和经营决策实施控制的角度,补充披露将龙煤天泰纳入合并报表的具体依据。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关于工程项目建设

5.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余额较去年增加约19亿元,增长211%。请补充披露:(1)结合各项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工程的累积投入进度与完工进度,披露各自的预计正式投产时间,达到投产还需要经历的阶段;(2)30万吨煤焦油加氢深加工项目近两年的工程进度一直为98%,请说明该项目进展缓慢的原因,是否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未转入固定资产确认的依据。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6.公司目前正在建设10万吨芳烃和30万吨轻烃项目,请补充披露:(1)10万吨芳烃项目与30万吨轻烃项目的区别,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目标市场、技术差异等;(2)结合国内煤化工行业现状和未来走势,以及国内同类项目的效益情况,分析项目完工后是否会面临实际需求不足,导致产能闲置、过剩等风险。

四、关于研发支出

7.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资本化金额为658万元,较去年资本化金额增长333%。请补充披露:(1)研发投入资本化金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对应的具体研发项目,目前所处阶段,距离研发完成达到产业化状态还需要经历的阶段;(2)公司确认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具体会计政策,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3)结合国内相关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程度,说明划分标准的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6年5月4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正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将尽快就上述问题予以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