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09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元(社会公众股含个人所得税)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元(社会公众股含个人所得税)。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暂不扣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机构投资者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
2、股权登记日: 2016年5月17日
3、除 息 日: 2016年5月18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1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6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2016年4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5月1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2015年末总股本1,67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50,160,000元(含税)。
(四) 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一)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二)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 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每股0.027元进行派发。
(三)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 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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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除息日:2016年5月18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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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5月1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IANT HARVEST LIMITED 和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红利由我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3家公司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516—83398138 83290169
联系传真:0516—83394888
联系地址: 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邮政编码:221111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