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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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6-040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汇鸿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23号)核准,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88,997,552股,发行价格每股4.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999,999,987.68元,扣除该次发行承销保荐费22,000,000.00元、证券登记费488,997.5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77,510,990.13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5年11月23日全部到帐,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XYZH/2015NJAIOO55号《验证报告》和XYZH/2015NJA1005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孕婴童用品综合运营服务项目实施主体暨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江苏汇鸿宝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宝贝”)作为孕婴童项目的建设运营主体。(详见2016年2月26日及2016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汇鸿宝贝(以下简称 “甲方”)、中国银行中华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与公司持续督导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账号【481968612812】,截至2016年4月2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江苏汇鸿宝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张云建、蒋静可以在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银行工作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5_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买卖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连续三次未及时通知丙方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或协定存款等方式在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甲方办理的每笔定期存款,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甲方在定期存款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甲、乙方如果未按第五、六条款规定尽到告知义务的,丙方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甲方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丙方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本协议其他当事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