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DNVGL集团生产商认可证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6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DNVGL集团生产商认可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DNVGL集团(挪威船级社DNV和德国劳氏船级社GL合并重组后的新公司)颁发的生产商认可证书,该证书证明公司具备了船用铝板材产品加工的能力和条件。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书的主要内容
1、证书编号:AMMM00000HV
2、认证产品:铝合金轧制板材
合金及状态:5052 O
5754 O,H111
5083 O,H111
规格:≤50mm
工艺方法:热轧
3、签发时间:2016年4月25日
4、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4月24日
5、发证机构:DNVGL集团
二、公司已取得的认证情况
截止目前,我公司已取得英国国家质量保证有限公司(NQA)颁发的《汽车行业生产件与相关服务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美国船级社(ABS)颁发的认证证书、英国劳氏船级社(LR)颁发的认证证书、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
三、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取得的上述汽车行业质量控制体系、船级社产品的认证证书,充分显示了我公司已具备生产汽车板产品、大型船用铝材的能力,表明我公司生产的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质量符合英国国家质量保证有限公司(NQA)、DNVGL集团、美国船级社(ABS)、英国劳氏船级社(LR)及中国船级社(CCS)等各大认证机构的要求,同时也标志着我公司汽车板产品、船用铝材产品有能力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6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原告)之控股股东
涉案的金额:本诉标的金额为10.96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反诉标的金额合计为2.21亿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7月9日,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铝业”)以合同纠纷为由,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特铝”)。2014年9月24日,公司与中孚特铝分别提起反诉。2014年12月26日,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三方就部分争议达成调解协议。2015年7月24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正式司法鉴定意见书。2015年12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各方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开庭质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临2014-089号公告及公司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相关章节。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二、一审判决结果
1、解除河南铝业与中孚实业签订的《关于铝加工合作项目的协议》及《关于铝加工合作项目的补充协议》;
2、中孚特铝按照《2010年3月31日三方盘点清单》返还河南铝业原郑州冷轧厂全部资产以及河南铝业2300轧机电器类、机械类随机备件(此判项各方当事人已按照本院【2014】豫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履行,不再具体执行);
3、中孚特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偿河南铝业资产缺失、毁损金额9,021,080.34元;
4、河南铝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孚特铝对相应资产进行安装调试及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安装、调试、添附、维修、更换及其他相关费用19,017,607.79元;
5、河南铝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孚特铝代付材料费,以及根据河南铝业、中孚特铝与第三方签订的三方协议所转移之债,中孚特铝已付金额,共计人民币67,007,564.60元;
6、驳回河南铝业、中孚实业及中孚特铝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523,682元,河南铝业负担1,841,227元,中孚特铝负担3,682,455元;(中孚实业)反诉案件受理费441,800元,由中孚实业负担;(中孚特铝)反诉案件受理费546,935.48元,中孚特铝负担364,623.48元,河南铝业负担182,312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13年12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清算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中孚特铝成立清算组,以2013年9月30日为清算基准日进行清算。由于中孚特铝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再将中孚特铝纳入合并范围。
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对期后利润的影响,需要根据诉讼的进展和判决执行情况进一步确定。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