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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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银行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9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银行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5月6日,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议案》,拟注销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时由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保利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原募集资金专户剩余募集资金及结算利息转入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该账户仅用于“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开发项目(一期)”,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详见2016年5月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司2016-046公告)

2016年5月13日,公司已完成上述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变更手续,公司(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保利支行(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丁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50194360000000068。该专户仅用于丁方海南如意岛(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丁方的该等资金不得质押。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丁方实施的,丁方应当确保其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三、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丁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定期对甲方和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义、马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25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丁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本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