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6-043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分红: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0元;对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税前现金红利0.20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3日
◇除息日:2016年5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4日
一、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于2016年5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公告,已于2016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同时发布,公告编号:(临)2016-039。
二、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5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390,765,51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总计分配78,153,103.40元。
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根据财政部等《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2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8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0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3日
2、除息日:2016年5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4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宁波新金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六、相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74-87841061
传 真:0574-87831133
联 系 人:曹阳、黄永平、张小青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