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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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2016-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3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 编号:临2016-021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6年3月31日发布了2015年年度报告。为方便广大投资者更深入全面地了解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公司将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举办的“福建辖区上市公司网上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将在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互动平台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福建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dqhd/fujian/)参与交流,活动时间定于2016年5月23日(星期一)下午15:00-17:00。

届时公司总裁温春旺先生、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陈富贵先生、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许政声先生将通过在线交流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等广大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0203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 编号:临2016—022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原告(反诉被告)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节能”或“原告”)

●涉案的金额: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金钢铁”或“被告”)需支付给蓝图节能9027.76万元人民币;蓝图节能需支付给三金钢铁18552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对期后利润的影响,需要根据诉讼的进展和判决执行情况进一步确定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原告(反诉被告)蓝图节能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 2014-101 号)以及公司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相关章节。

三、一审判决结果

近日,蓝图节能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榕民初字第202号、203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TRT发电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EMC)》的案件

1、解除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1日签订的《TRT发电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EMC)》;

2、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所欠的节能技术服务费9931561.64元;

3、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自2012年11月10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1016163.3元;

4、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应赔偿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25045500元;

5、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电费计4080元;

6、驳回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反诉请求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410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7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80元及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关于《余热发电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EMC)》的案件

1、解除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1日签订的《余热发电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EMC)》;

2、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所欠的节能技术服务费7072438.4元;

3、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自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395109元;

4、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应赔偿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46816874元;

5、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水费、电费共计14472元;

6、驳回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反诉请求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13445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2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470元及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对期后利润的影响,需要根据诉讼的进展和判决执行情况进一步确定。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榕民初字第202号;

(二)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榕民初字第203号。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