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6-05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5月13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6年5月16日在河南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许开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原认购对象未如期认购的后续事宜的议案》。
《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原认购对象未如期认购的后续事宜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6-05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原认购对象未如期认购的后续事宜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5年2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15年6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原认购对象中企港二期南京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企港”或“乙方”)于2015年2月15日和2015年6月8日分别与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和《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乙方同意以现金人民币150,000,953元认购甲方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15,789,574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认购”),并保证在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其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募集到位;若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募足本次认购资金的,甲方有权解除《股份认购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本次认购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本次发行已于2015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5]2271号文核准,并于2015年11月实施完毕。乙方因其部分合伙人未能如期缴纳出资,导致其无法及时募足本次认购资金,而无法按约定履行本次认购。乙方因尚未就其未能按约定履行本次认购的后续处理事宜与甲方协商一致,暂未向为参与本次认购而已经如期向乙方缴纳了出资的合伙人退还该等合伙人的全部出资。
鉴于乙方未能履行本次认购主要是因外部市场剧烈变化导致其部分合伙人未能及时履行出资义务,为了维护有意投资甲方并已经按期缴纳了出资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于2016年5月17日签署了《协议书》,就乙方未能履行本次认购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016年5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原认购对象未如期认购的后续事宜的议案》,根据2015年3月5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本次签署协议书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本次签署协议书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协议书主要内容
1、为了维护有意投资甲方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甲方、乙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1)甲方同意在乙方足额返还了其合伙人为参与本次认购已缴纳的全部出资的前提下,不再追究乙方未能履行本次认购的违约责任。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订后十天内根据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伙协议的相关条款,将其合伙人为参与本次认购已缴纳的出资全部退还给相关合伙人。
2、如乙方在本协议书签订后未能按照上述约定足额退还其合伙人为参与本次认购已缴纳的全部出资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3、乙方应负责妥善解决其为参与本次认购而发生的各项事宜及其未能履行本次认购的全部后续事宜,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除按照《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4、本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甲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
本次认购过程中,公司未收取中企港缴纳的保证金,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2015年度的主要财务指标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