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16-19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6日上午9点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6年5月25日下午15:00至5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秦玉峰先生
(六)会议的合规合法性:本次股会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13人,代表股份167,974,793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68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160,029,6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46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8人,代表股份7,945,1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4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63,241,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821%;
反对4,041,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059%;
弃权692,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89,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5254%;
反对4,041,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110%;
弃权692,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3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63,221,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03%;
反对4,050,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112%;
弃权703,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69,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057%;
反对4,050,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652%;
弃权703,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9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63,221,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01%;
反对4,056,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148%;
弃权697,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69,5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039%;
反对4,056,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013%;
弃权697,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4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63,221,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00%;
反对4,050,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116%;
弃权702,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69,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027%;
反对4,050,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694%;
弃权702,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7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五)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62,196,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600%;
反对5,696,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913%;
弃权81,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7%;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844,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2389%;
反对5,696,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689%;
弃权81,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2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六)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163,193,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37%;
反对4,049,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110%;
弃权731,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53%。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42,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2385%;
反对4,049,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634%;
弃权731,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8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七)关于公司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151,351,731股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意11,782,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0.8817%;
反对4,175,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5.1159%;
弃权665,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782,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0.8817%;
反对4,175,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5.1159%;
弃权665,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002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八)关于公司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162,206,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661%;
反对5,194,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927%;
弃权573,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13%;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854,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3002%;
反对5,194,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2511%;
弃权573,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48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九)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1、选举吴峻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62,071,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857%;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719,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4.488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选举李国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163,832,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481,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082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十)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选举冯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63,155,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310%;
反对2,188,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029%;
弃权2,630,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66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03,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0094%;
反对2,188,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654%;
弃权2,630,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25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聘任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163,193,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3%;
反对2,156,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837%;
弃权2,625,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628%。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41,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2366%;
反对2,156,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713%;
弃权2,625,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92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孙广亮、邓庆鸿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