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5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16-19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6日上午9点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6年5月25日下午15:00至5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秦玉峰先生

(六)会议的合规合法性:本次股会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13人,代表股份167,974,793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68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160,029,6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46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8人,代表股份7,945,1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4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63,241,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821%;

反对4,041,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059%;

弃权692,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89,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5254%;

反对4,041,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110%;

弃权692,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3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63,221,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03%;

反对4,050,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112%;

弃权703,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69,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057%;

反对4,050,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652%;

弃权703,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9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63,221,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01%;

反对4,056,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148%;

弃权697,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69,5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039%;

反对4,056,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013%;

弃权697,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4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63,221,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00%;

反对4,050,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116%;

弃权702,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69,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027%;

反对4,050,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694%;

弃权702,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7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五)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62,196,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600%;

反对5,696,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913%;

弃权81,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7%;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844,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2389%;

反对5,696,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689%;

弃权81,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2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六)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163,193,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37%;

反对4,049,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110%;

弃权731,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53%。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42,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2385%;

反对4,049,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634%;

弃权731,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8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七)关于公司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151,351,731股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意11,782,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0.8817%;

反对4,175,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5.1159%;

弃权665,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782,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0.8817%;

反对4,175,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5.1159%;

弃权665,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002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八)关于公司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162,206,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661%;

反对5,194,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927%;

弃权573,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13%;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854,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3002%;

反对5,194,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2511%;

弃权573,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48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九)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1、选举吴峻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62,071,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857%;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719,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4.488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选举李国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163,832,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481,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082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十)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选举冯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63,155,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310%;

反对2,188,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029%;

弃权2,630,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66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03,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0094%;

反对2,188,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654%;

弃权2,630,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25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聘任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163,193,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3%;

反对2,156,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837%;

弃权2,625,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628%。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41,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2366%;

反对2,156,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713%;

弃权2,625,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92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孙广亮、邓庆鸿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