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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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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016-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11 证券简称:诺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8

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准备筹划重大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3月31日起连续停牌。详见公告编号为2016-010的公司公告。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上述事项对公司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4月7日起预计停牌不超过一个月。详见公告编号为2016-011的公司公告。

公司又于2016年5月6日发布了《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5月6日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详见公告编号为2016-029的公司公告。

停牌期间,公司已于2016年4月14日、4月21日、4月27日、5月13日、5月20日披露了《诺力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12、2016-015、2016-016、2016-031、2016-036)。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有关各方正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目前,公司及有关各方正在就相关方案及细节进行进一步论证、沟通,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611 证券简称:诺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9

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5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5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日

●除息日:2016年6月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37)。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以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40,000,00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5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日

除息日:2016年6月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丁毅、丁韫潞、毛英、周学军、郭晓萍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2-6210906

传真号码:0572-6210905

联系地址: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州路528号

七、备查文件

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