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763 证券简称:汇洁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5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0,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5%;
2、本次解除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6月13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63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4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254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5年6月1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16,2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21,600万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1,600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6,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流通股5,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中所作的承诺:
1、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何松春、周猛、李婉贞、刘铁兵、龚敏高、雷涛、熊雯、董小英、熊玉莲、袁信及季振中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的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2、担任公司监事的胡大新、张艳霞两名股东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的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林晓文、廖坚明、林乾华、林燕华、方旭唐、招永垣、刘惠琴、徐清海、何喆、林苗、林雪柔、吴月慧、曾宪国、黄绘14名股东承诺:自汇洁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 截至本公司上市届满六个月之日即2015年12月9日,本公司不存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情形。董事和高管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不存在需要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的情形。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五)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六)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同时公司将监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持股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6年6月13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0,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27名,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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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何松春、周猛、李婉贞、刘铁兵、龚敏高、雷涛、熊雯、董小英、熊玉莲、袁信,本次限售股解禁后,上述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75%仍将继续锁定。
备注 2:担任公司监事的胡大新、张艳霞两名,本次限售股解禁后,上述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75%仍将继续锁定。
备注 3:季振中为公司前任副总经理,已于2014年6月30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离任高管职务至今已超过十八个月,因此,季振中所持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持有该部分限售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此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 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