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6-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聚隆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7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1,250,000股,占总股本的5.625%;实际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11,250,000股,占总股本的5.625%。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6月13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聚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15,000万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4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0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56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5年6月10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0,000万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00,000,000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为150,000,000股,占总股本的75.00%;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11,250,000股,占总股本的5.625%;实际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11,250,000股,占总股本的5.625%。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38,750,000股,占总股本的69.37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注1:股东田三红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限售股750万股,原股东武汉长江富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富国”)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限售股750万股,长江富国2016年3月办理了清算注销手续,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转让给其股东田三红100万股,朱一波560万股,姚绍山90万股,相应转让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完毕。田三红、朱一波、姚绍山分别累计持有公司股份850万股、560万股、90万股。原长江富国承诺内容由承接其股份的田三红、朱一波、姚绍山继续履行。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承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直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6月13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1,250,000股,占总股本的5.62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4位,包含上海澄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家机构和3位自然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2:根据股东承诺,田三红、上海澄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朱一波、姚绍山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剩余限售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后可以上市流通。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聚隆科技本次解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数量和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聚隆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