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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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16-060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6月8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7日—2016年6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6月7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正中工业园七栋二楼公司研发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铿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7,8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70,400,000股的75%。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7,8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27,8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27,8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27,8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