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92 证券简称:长城电工 公告编号:2016-14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1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照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09元;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 :2016年6月16日
●除权(除息)日 :2016年6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 6月17日
一、通过本次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6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4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至2016年6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441,74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417,480.00元(含税) 。
(四)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公司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时,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通知的规定,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元,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当月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的现金红利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元,其企业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公司就应派发股息、红利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的现金红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就应派发股息、红利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9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6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本公司股东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1-8415321 传真:0931-8414606
七、备查文件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