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13日

查看其他日期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78 证券简称:天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6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45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自行缴纳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6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7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6年4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1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97,193,2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4,859,664.6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本年度派发的现金红利占当年实现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4.39%。

4、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0.05元。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账户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6年6月16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1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本公司股东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1家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机场路常乐二段12号

2、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咨询电话:028-85963362

4、咨询传真:028-85963362

特此公告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3日

●报备文件:

1、天科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