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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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97 证券简称:厦门空港 公告编号:临2016-018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8元(人民币元,下同;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8元。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8元;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342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8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日

●除息日:2016年6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9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15)。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97,81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3.8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13,167,800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8元。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42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4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4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8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日

除息日:2016年6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4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2-5706078

联系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三路9号厦门机场T4候机楼东侧一楼办公区

特此公告。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