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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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6-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1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联交所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日(星期四)

● 除息日:2016年6月24日(星期五)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4日(星期五)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6年5月12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情请见2016年5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24)。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本次现金红利派发年度为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具体方案:以石英股份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223,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380,000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9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0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日(星期四)

2、除息日:2016年6月24日(星期五)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4日(星期五)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方法

1、公司股东陈士斌、富腾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太平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3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马河电站东侧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518-87018519

3、传真电话:0518-87018922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