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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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8 证券简称:国电南自 公告编号:临2016-036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 0.0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45元;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税率为10%,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45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8日

●除息日:2016年6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635,246,43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31,762,321.70 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元。

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8日

除息日:2016年6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2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务部

联系人:王茹 陈洁

联系电话:025-83410173

联系传真:025-83410871

联系地址:江苏省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星火路8号 H楼三层

邮编:210032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