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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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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6-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6-079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年6月24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南瑞泽”)崖城分公司收到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转交的《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琼0271民初4774号]。海南瑞泽崖城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已获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受理。现将上述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当事人

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崖城分公司

负责人:张海林,经理。

住所地:三亚市崖州区水南大道南滨路口新派出所对面

委托代理人:苏威、林广博

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寿才良,董事长。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港区东方大道6号博元大厦

受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地址:三亚市市辖区金鸡岭街344号

2、诉讼起因

被告因承建三亚“同心家园”二十一期暨崖州新城项目的需要,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编号:RZYC13-013),约定:原告向被告的前述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双方每月最后两天核对当月实际混凝土供货数量,被告于次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上月75%的货款,余下的25%货款在需方收到上月供应混凝土的《送工地技术资料清单》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如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的,未付款部分不再享受本合同约定的优惠价格,根据双方确定的供货数量按照三亚市物价局当季度公布的基准价格结算货款;且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0.3%按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合同发生纠纷向供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还就运费、配合事项等其他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

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经对账确认,原告陆续共向被告供应了59,335.5m3混凝土用于项目建设,货款共计24,748,094.4元,运费648,165元,被告仅支付18,821,266.4元,余款6,574,993元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拒不支付,其除应立即偿还本金外,还应按照《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暂主张12,000,000元的违约金,剩余的原告保留诉权。

3、 原告海南瑞泽崖城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6,574,99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000,000元(剩余的违约金保留诉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的规定,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受托管理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其它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案件共计44起,所涉诉讼案由都是部分购买公司产品的企业违反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超过约定的付款期限拖欠公司货款。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受托管理公司均作为原告方,向拖欠货款的需方企业提起追收货款的诉讼,诉讼涉及金额42,157,230.92元。截至目前,公司通过诉讼已收回货款金额24,511,596.81元,尚余款项均在诉讼办理过程中。公司会积极利用法律手段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力度,以提高公司资金的周转效率,降低应收账款坏账的风险。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受托管理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通过发函、诉讼等法律手段,能够加大应收账款回款力度、改善公司的现金流状况、提高公司资金的周转效率,同时能够减少公司应收账款金额,降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风险。但因上述案件暂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琼0271民初4774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