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63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6月22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6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参与土地使用权竟买的议案》
同意公司参与余政储出(2016)28号地块、余政储出(2016)29号地块的竞买。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滨江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2亿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6-064号公告《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64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
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6 年 6月27 日,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滨江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西部”)通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地产”)提供委托贷款2亿元人民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贷款事项概述
1、委托贷款对象: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贰亿元
3、委托贷款期限: 委托贷款期限为6个月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利率: 年利率8.8%
6、委托贷款用途:物资集中采购
7、审批程序:公司分别于 2016年 4 月 25 日和 2016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和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下同)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的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实施期限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7年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前。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即任一时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额度不超过60亿元。
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在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1、名称: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5号
4、法定代表人:胡一平
5、注册资本:100700万元
6、成立日期:1995年9月1日
7、营业期限:1995年9月1日至长期
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营销策划服务,房地产销售代理,建筑、装饰咨询,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9、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德信地产的控股股东为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胡一平。
10、德信地产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和2015年度经营情况(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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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联关系:公司与德信地产不存在关联关系。
12、2015年度公司不存在向德信地产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的情况。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3号6楼606室;法定代表人:胡一平;注册资本:50180万元;成立日期:2003年5月16日;营业期限:2003年5月1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不含期货、证券)和管理服务。
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和2015年度经营情况(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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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德清凯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持有的杭州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12000万元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担保标的股权企业杭州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杭州市江干机场路377号1幢;法定代表人:张德明;注册资本:60000万元;成立日期:2015年3月9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与经营。担保标的股权企业杭州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杭州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
(三)德信地产法定代表人胡一平和自然人魏佩芬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胡一平和魏佩芬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在保持房地产业务平稳发展基础上,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第三方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本次对外委托贷款风险可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外委托贷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本次对外委托贷款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本金安全有较好的保证。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滨江西部本次对外委托行为。
六、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财务资助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上述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已分别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资助对象与滨江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公司采取了第三方就委托贷款事项提供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本次对外委托贷款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其股东累计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为217,861.07万元。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181,627.72万元。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
八、其它说明
(一)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不属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