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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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部分股票收益权转让及
股份质押的补充公告

2016-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九有股份 编号:临2016-067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部分股票收益权转让及

股份质押的补充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盛鑫元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元通”)通知,盛鑫元通于2016年6月22日,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2000万股股份的收益权转让给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并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回购,同时将该部分股票办理了质押手续。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就上述事项发布临时公告《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部分股票收益权转让及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6),现将有关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一)《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2016-JJ119[J]ZRHG0468):

1、回购方式

全部标的股权收益权的回购价款为:

每期回购价款=每期转让价款×(1+溢价回购率×每期回购期限/360天)

回购总价款为每期回购价款之和

溢价回购率为:11%/年

2、回购价款的具体支付时间与金额

3、盛鑫元通出现如下情形时,新时代有权以向盛鑫元通发送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盛鑫元通提前回购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标的股票股权收益权;新时代发送的书面通知确定的盛鑫元通应提前回购标的股票股权收益权之日,为“提前回购日”(以下简称“提前回购日”):

(1)盛鑫元通未按照《股票质押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提供补充担保;

(2)盛鑫元通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3)新时代有理由认为发生足以影响盛鑫元通履行标的股票股权收益权回购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盛鑫元通发生财产或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分立、合并、清算、重组、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停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标的股票权属发生争议、标的股票被查封、被扣押等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法定代表人及/或其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境外、失踪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形;

(4)若出质股票总市值(按出质股票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益价计算)低于转让价款×(1+11%)×120%;

(5)发生以下任何情形之一,新时代认为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实现的:特定公司业绩发生重大亏损;特定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者发生预期违约;特定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关于特定公司的负面新闻报道较多且影响较大;特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或其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正当理由长期逗留境外、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本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新时代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的对于新时代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特定公司发生其他对债务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形;(前述“重大亏损”、“较多”、“较大”、“重大变化”、“重大不利变化”等均以新时代之判断为准,盛鑫元通无条件予以接受,并就此放弃一切抗辨的权利);

(6)盛鑫元通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义务

4、盛鑫元通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前回购全部标的股票股权收益权时,全部标的股票股权收益权的回购价款为:

每期提前回购价款=每期转让价款×(1+11%×每期转让价款支付日(含)至提前回购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360天)

提前回购总价款为每期提前回购价款之和。

5、如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盛鑫元通支付完毕全部标的股票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之日,本合同项下标的股票股权收益权转回至盛鑫元通,新时代不再拥有标的股票股权收益权;如转让价款分期支付,盛鑫元通支付完毕每期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之日,相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转回到盛鑫元通,新时代不再拥有该部分股权收益权。

6、质押股票的价值预警机制

(1)质押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乘以质押给新时代的总股份数(如盛鑫元通或其他第三方根据下述条款追加质押,则股份数还将包含追加质押的股份数),所得为质押股票的总市值。

(2)若质押股票总市值小于或者等于本合同约定的盛鑫元通应付的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乘以130%(此种状态以下简称:“达到预警点”),则新时代有权向盛鑫元通发生预警通知,要求盛鑫元通向新时代交纳保证金或者追加新时代认可的其他担保(如新时代未行使本条权利的,不影响新时代按其他条款行使合同权利)。

(3)若质押股票总市值小于或者等于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乘以120%(此种状态以下简称:“达到止损点”),则新时代有权要求盛鑫元通在达到止损点之后的首个交易日11:30之前追加担保物,使得质押股票及其他担保物总价值大于全部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乘以130%(此种情形以下简称“止损点消除”)。

若达到止损点之后的首个交易日17:00之前,未发生止损点消除的情形,则新时代有权要求盛鑫元通立即提前履行回购义务,盛鑫元通应按照新时代的要求支付全部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若盛鑫元通未依前述条款履行义务,新时代有权立即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司法拍卖或其它有效方式处置质押股票,并要求盛鑫元通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票质押合同》(2016-JJ119[J]ZY0468):

1、质权的实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新时代有权立即行使质权。

(1)盛鑫元通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

(2)质押股票的总市值(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加上已交付保证金的金额小于股权收益权回购总价款×120%;

(3)盛鑫元通申请(或被申请或被宣)破产、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或出现其他类似情形;

(4)盛鑫元通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约定;

(5)盛鑫元通发生主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情形,或盛鑫元通发生危及或损害新时代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

发生本合同上述条款规定的任一情形的,新时代有权按照如下方式实现质权,盛鑫元通应予以无条件配合:

(1)以保证金(如有)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通知盛鑫元通变现质押股票,盛鑫元通应在质押股票变现后1个工作日内,将等值于其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金额的质押股票变现所得资金根据新时代的要求分别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及新时代指定的其他账户;

(3)以中国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票。

(三)其他披露事项

1.股份质押的目的

本次股份质押用于盛鑫元通发展和筹措资金的需要。

2.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

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盛鑫元通拟以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的收益权。

3.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此次产生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若风险引发时,盛鑫元通将采取归还一部份股票质押应付款项,保持履约保障比例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