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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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34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人民币。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以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均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315元人民币;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5元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6日。

除息日:2016年7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2016年5月10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11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159,088,0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共计发放红利55,680,826.25元。

4、扣税情况: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15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3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5元(含税)。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6日。

2、除息日:2016年7月7日。

3、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股东长春市汽车城商业总公司、长春市兴业百货贸易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7666905、87666871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