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4日

查看其他日期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26 证券简称:杭钢股份 编号:临2016—021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648号《关于核准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杭钢股份向包括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在内的8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30,303,024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28元。公司本次实际向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浙江天堂硅谷久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同和君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富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金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钢钢网电子商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等7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468,749,995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2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474,999,977.28元,减除发行费用 29,344,103.4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445,655,873.8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6月2日全部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天健验〔2016〕[17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7月5日的临2016-020号《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更好地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宁波钢铁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杭州城西支行营业部、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甲方1)

相应子公司(甲方2)

乙方:相应开户银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朱烨辛、郭丹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钱文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协办人或指定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