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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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编号:临2016-054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人民币0.10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

1、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元;

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以及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

3、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元。

●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本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另行发放。

●股权登记日: 2016年7月19日

●除息日: 2016年7月2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0日

一、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等提案,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6月13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对象:截止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3、发放金额及比例:以2015年末总股本1,318,719,96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1,871,996.60元(含税)。

4、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情况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由其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由本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

三、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6年7月19日

2、除息日: 2016年7月2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7月20日

四、发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经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除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公司之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199号光明地产大厦13楼董(监)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2211128

联系传真:021-32211128

邮政编码:200070

七、备查文件

光明地产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