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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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奉化市阳光海湾度假区合作开发事宜的进展公告

2016-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6-055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奉化市阳光海湾度假区合作开发事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2011年11月8日,公司就设立全资子公司宁波圣贝投资有限公司具体执行公司拟与奉化市人民政府合作开发的奉化市阳光海湾度假区熟化土地开发建设项目事宜,刊登了《关于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暨对外投资公告》【详细请参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公司临2011-32号公告】。

2013年3月20日,公司与奉化市人民政府就奉化市阳光海湾度假区熟化土地开发建设达成共识,按照奉化市阳光海湾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双方以互惠互利、诚信合作和共同发展为原则,签署了《奉化市阳光海湾度假区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合作开发该项目。详细请参阅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公司临2013-007号《关于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近日,经公司与奉化市人民政府友好协商,就奉化市阳光海湾度假区合作开发后续事宜达成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现将相关情况进行公告。

二、本次进展具体情况

公司基于战略转型的考虑,适时调整经营方向,及时收拢战线,回笼资金为支持拓展PPP业务。公司与奉化市人民政府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关于奉化市阳光海湾度假区合作开发后续事宜的《协议》;双方执行单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圣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圣贝”)和奉化市滨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建设”)就相关具体事宜达成并签署《执行单位协议》;公司、宁波圣贝、滨海建设三方签署了《建设单位变更协议》。协议生效后,公司不再继续对该项目进行开发投资,但仍作为项目施工方继续完成在建项目直至竣工,公司将与滨海建设继续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一)《执行单位协议》及关于奉化市阳光海湾度假区合作开发后续事宜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应获返还投资额及支付

宁波圣贝的“应获返还投资额”由“工程直接投资额”、“运营成本”、“投资回报”组成,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滨海建设应返还的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69,286.62万元。由滨海建设于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宁波圣贝开具的付款人为滨海建设的正规完税发票先支付人民币60,000万元;余款人民币9,286.62万元,由滨海建设在宁波圣贝将所有工程及相关资料移交给滨海建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宁波圣贝开具的付款人为滨海建设的正规完税发票予以付清。

滨海建设违约逾期付款的,逾期一个月内的,自超过之日起应按逾期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宁波圣贝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超过一个月的,自超过之日起应按逾期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宁波圣贝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工程及相关资料的移交

(1)宁波圣贝投资的工程及相关资料由宁波圣贝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移交给滨海建设。

(2)工程移交包括所有双方合作期内宁波圣贝所负责的在建项目。

(3)资料移交包括但并不限于工程前期规划、设计资料和施工资料等的移交。

3、原协议解除

自滨海建设完成对宁波圣贝的全部付款之日起,签署的《奉化市阳光海湾度假区合作开发协议书》、《奉化市阳光海湾度假区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自动解除,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终结,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

(二)《建设单位变更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已经招投标但未完工的工程发包方由宁波圣贝变更为滨海建设,由滨海建设履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2、已完工的工程量,各方已完成结算,根据《执行单位协议》滨海建设完成对宁波圣贝的投资款支付后,该部分工程款项由宁波圣贝负责与公司结算。

三、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有利于公司及时回笼资金,补充公司现金流,为公司加快转型升级提供资金支持。

2、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圣贝将会收到滨海建设返还的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69,286.62万元,根据目前账面数据测算预计公司将产生返还总投资金额的12%至16%的投资收益,最终根据结算情况确定,对公司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奉化市阳光海湾度假区合作开发后续事宜的《协议》

2、《执行单位协议》

3、《建设单位变更协议》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6-056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近期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与通辽市西部城乡置业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遂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内蒙古高院”)提起诉讼,目前内蒙古高院已受理。

一、本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通辽市西部城乡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与原告签订《通辽市阿利坦银河湾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通辽市阿利坦银河湾城市综合体开发工程发给公司施工总承包,项目结算原则为采取内蒙古自治区的定额计价,同时还明确约定了材料、人工的调差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以及逾期付款应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等。公司依约进场开展一期工程的施工工作,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完成桩基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和建筑屋面并经验收合格。后由于被告屡屡拖欠原告工程进度款,造成本工程出现停工、工期延误等情形,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对付款进行了明确约定,即被告应在2015年7月3日前支付原告1,000万元,在2015年8月底之前再支付3,000万元,其余工程欠款及2015年8月工程款在9月底前支付,2015年9月以后的工程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然而,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终未能按照《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遂向内蒙古高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1,915,713.8元,及利息6,291,563.5元(以141,915,71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6年3月25日起算,暂计算至2016年6月25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迟延支付产生的利息2,527,579.3元(以被告拖欠原告的进度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工损失627,500元(暂不包括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额);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暂定1,500,000元(具体以司法鉴定为准);

5、判令原告对于“通辽市阿利坦银河湾城市综合体开发工程”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诉讼标的额为:152,862,356.6元。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尚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进展。

三、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