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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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619(A股) 900910(B股) 股票简称:海立股份(A股) 海立B股(B股) 编号:临2016-032 债券代码:122230 债券简称:12沪海立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股权登记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2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6年6月17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6年6月18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http://www.sse.com.cn)刊登。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27。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截止2016年7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最后交易日为2016年7月26日)。

3、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股份总数866,310,6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B股股东每股发现金红利0.012175美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69,304,852.40元(含税),剩余105,149,659.72元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人民币0.080元发放现金红利,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0元。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元。

(5)对于持有公司B股的股东,按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1:6.5708)折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12175美元(含税)。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6)其中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0958美元。

(7)其中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0.012175美元发放现金红利,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8)其中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2175美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2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截止2016年7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最后交易日为2016年7月26日)。

五、分配实施办法

全体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浦东金桥宁桥路888号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21)58547618

传 真: (021)50326959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1日

报备文件: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