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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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37证券简称:东方明珠公告编号:临2016-042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3元。

扣税后派发现金股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3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股通)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税后现金股利人民币0.207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派发现金股利税前每股人民币0.23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6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2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召开了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详见2016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披露的公告(临2016-030)。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7月2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以2015年12月31日的A股2,626,538,616股为基数,公司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3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604,103,881.68元(含税)。本次现金股利分配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四)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3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1)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0.207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0.207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3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6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2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7月2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57号百视通大厦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00233

传真:021-33396636

电话:021-33396637(直线)

联系人:嵇绯绯、盛伟良、沈健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1日

报备文件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