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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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

2016-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6-L7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6】429号),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阳光新业”)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工作,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第一期债券的发行规模4亿元,债券期限:3年期(2+1年),附存续期第2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票面利率为8.1%。已于2016年7月20日完成认购认缴,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划入公司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账户。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6-L76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6年7月27日上午9:30

召开地点: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怀耿路122号益田花园酒店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49,656,0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21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49,593,0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63,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63,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63,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1: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49,593,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731%;反对6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2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9,593,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7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孙其明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4、结论性意见: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