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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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6-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编号:临2016-026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按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3日

●除息日:2016年8月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16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8月3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324,178,97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208,948.85元。本次不送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派息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待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指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如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如其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如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元(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3日

2、除息日:2016年8月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4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8月3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派发红利实施办法

1、公司所有股东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其中,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遂宁金源科技发展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张春燕

电话:0825-2210081

传真:0825-2210089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88号

邮编:629000

七、备查文件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