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6-038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参股子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情见公司公告(临2015-003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初字第14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判决情况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初字第14号],对此案的判决情况如下:
(一)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60.319704万元,并按照下列时间和金额向正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下列各笔款项归还完毕为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1)自2014年2月3日起支付4,131.3010921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2)自2015年10月6日起支付1,168.6286119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3)自2012年11月22日起支付35.72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4)自2014年2月22日起支付1.88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5)自2013年1月14日起支付15.9505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6)自2014年4月14日起支付0.8395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退还115.9万元履约保证金,并自2012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正业公司支付115.9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至该笔款项支付完毕为止;
(三)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首黔公司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主文判决的金额仍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77,423.22元,由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承担37,742元,由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39,681.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236.7元,依法减半收取5,118.35元,由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本次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目录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初字第14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6-039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公司参股子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黔公司”)因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首黔公司一案的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等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04号和临2015-064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终字第152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上诉的判决情况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终字第152号],对此案的判决情况如下:
(一)维持(2015)黔六中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2015)黔六中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84.906833万元,并依照下列时间和金额向正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下列各笔款项归还完毕为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1)自2014年2月4日起支付2,647.698722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2)自2015年9月21日起支付637.208111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驳回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44,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660元,由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9,728元,由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9,93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423元,由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交纳的一审诉讼费共计249,660元,由其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退还199,7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1,305元,由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6,609.25元,由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4,695.75元。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30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34,695.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将视本案最终执行结果而定,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如有执行进展,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执行进展情况。
三、备查文件目录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终字第152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