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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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对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6-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35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对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6 年 7 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创力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采购生产线设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3),同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 0901 号),公司已按照要求对相关内容作出说明,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一: 根据公告,合肥航大于 2016 年 3 月 9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请公司:(1)结合本次其他竞标企业的情况,从成立时间、 规模、提供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情况等方面,说明选择合肥航大的合理性。(2)协议约定的设备交货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生产周期不足半年。请公司结合行业情况,说明该设备生产周期较短的原因,并说明合肥航大作为新成立公司,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交货履约的可行性。

答:(1)本次采购生产线项目有两个子项目,以邀标的形式招标情况如下:(一)圆柱形18650锂电池年产2亿Ah全自动生产线设备项目。参与该子项目投标的某自动化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本1,009万元,本年度目前订货额3,000万;其生产线先进性、适用性及自动化程度评审为“良”; 参与该子项目投标的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本年度目前订货额10,000万元,其生产线先进性、适用性及自动化程度评审为“优”。以上两单位中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报价最低。经合肥创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创大”)评标委员会最终评定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

(二)永磁同步电机和控制器装配生产线设备项目,参与该子项目的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本年度订货额3,000万,其生产线先进性、适用性及自动化程度评审为“良”;参与该子项目投标的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本年度目前订货额10,000万元,其生产线先进性、适用性及自动化程度评审为“优”。以上两单位中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报价最低。合肥创大评标委员会最终评定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

此外,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汇聚了新能源汽车电机生产线、电池PACK生产线及部分整车焊装的专家和技术人才,形成技术上的强强联合。其股东安徽会合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是依托于合肥工业大学成立的,其核心团队拥有10余年的技术积累,并与同行业的德国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新能源汽车的焊装、永磁同步电机及控制器的装配与测试、新能源汽车电池的装配与测试、DCT的装配与测试等领域经验丰富。目前,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的主要客户有中国汽车技术中心、江淮汽车、安凯汽车、中航赣州等较为稳定的客户群体。

(2)该生产线项目中的部分设备属于标准设备,可以直接采购(包括机器人、焊机、电动拧紧轴等)工期较短。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有成熟的供应商体系,类似产品的设计经验比较丰富,最后由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进行系统集成总装。

从生产线设备行业生产及交货周期规律和本次投标单位标书描述情况看,生产线技术设计时间1个月,材料采购时间(因有进口件)40-60天,安装调试并试运行时间50-60天。招标时,生产线总体方案已完全确定。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中标后,立即成立了制造生产线项目组,并严格考核执行,供货周期和质量均能保障。技术人才优势、项目管理优势、供应链优势,是该项目能在2016年12月31日交货的主要因素。

此外,为确保合同正常履约,公司将在供货合同中增加强制性保护条款的措施。

问题二:合肥创大系公司与合肥中航新能源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以及其他几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其中,公司持有合肥创大 51%股权,研究院持有9%股权。我部关注到,根据公开信息,研究院同时也是此次采购中标方合肥航大的股东。请公司核实上述情况是否属实,并说明公司与合肥航大是否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公司此次设备采购的公开招标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消息。

答:本公司持有合肥创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合肥中航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9%股权。合肥中航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对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持股51%,安徽会合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持股49%。以上情况属实,但本次招标过程依法依规,并不因为上述股权关系存在影响招标程序及招标最终结果。本次招标客观公正,且价格公允。

根据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定,公司认为与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本次招标采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新能源项目的实施已经公司2016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经2016年5月13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合肥创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期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稿)于201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本次生产线设备招投标金额在上述会议审批权限范围内;此外,公司为规范内部治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制定了《大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2013年1月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合肥创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设备招标,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但为了采购到质优价廉的生产线设备,经合肥创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股东会批准,组织了邀请招标,并进行了前期调研、组建评标委员会、递交标书和验标、符合性审查、评标、定标等较为规范的评审流程。

本次招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本公司制定的《大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消息。

公司将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及时披露, 并郑重提醒投资者: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