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公告编号:2016-066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了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于2016年3月28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60617号《受理通知书》,于2016年4月19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60617号《反馈意见通知书》,并于2016年6月8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反馈意见回复。
结合近期市场的变化情况,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进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16年6月23日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定价基准日、发行底价、发行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中止审查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申请》,待上述事项调整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恢复审查。
2016 年7月20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7月18日签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60617号),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同意公司中止审查申请。
公司已于2016 年7月11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有关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事项。2016 年7月21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关于恢复审查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申请》。2016年8月5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160617号)。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恢复审查条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决定恢复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