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存在减持情况
或减持计划的公告

2016-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4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存在减持情况

或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鹰股份”或“公司”)拟向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西藏东方富通投资有限公司、古少明、李素玉、古少波、古朴、古少扬共计7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下称“本次发行”),公司已于2016年4月18日、2016年5月10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8月12日、2016年8月29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作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西藏东方富通投资有限公司、古少明、李素玉、古少波、古朴、古少扬及其相关关联方作出如下承诺:

1. 古少明作出如下承诺: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公司”)拟实施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人,本人作出以下承诺: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16年4月20日)前六个月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除本人兄弟古少扬的配偶叶冰丽存在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行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宝鹰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宝鹰股份股票。

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的情形。本人将忠实履行以上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 古少波作出如下承诺: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公司”)拟实施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人,本人作出以下承诺: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16年4月20日)前六个月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除本人配偶的姐妹房秀兰和本人兄弟古少扬的配偶叶冰丽存在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行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宝鹰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宝鹰股份股票。

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的情形。本人将忠实履行以上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3. 古朴作出如下承诺: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公司”)拟实施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人,本人作出以下承诺: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16年4月20日)前六个月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除本人兄弟古少扬的配偶叶冰丽存在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行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宝鹰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宝鹰股份股票。

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的情形。本人将忠实履行以上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4.李素玉作出如下承诺: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公司”)拟实施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人,本人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16年4月20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情况或计划。

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的情形。本人将忠实履行以上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5.古少扬作出如下承诺: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公司”)拟实施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人,本人作出以下承诺: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16年4月20日)前六个月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除本人的配偶叶冰丽存在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行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宝鹰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宝鹰股份股票。

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的情形。本人将忠实履行以上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6.西藏东方富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人,本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西藏东方富通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代持等方式)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即2016年4月20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情况或计划。

本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的情形。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以上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7.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公司”)拟实施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人,本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16年4月20日)前六个月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除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曾松柏存在减持所持宝鹰股份股票的情况外,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行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宝鹰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不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宝鹰股份股票。

本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的情形。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以上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8.叶冰丽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从宝鹰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2016年4月20日)前六个月即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期间,本人存在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行为。本人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宝鹰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宝鹰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内幕信息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减持宝鹰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为维护宝鹰股份的利益,若上述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减持宝鹰股份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上交至宝鹰股份。除上述减持股票行为外,本人不存在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行为;自2016年8月19日至宝鹰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宝鹰股份股票。本人在此承诺并保证,若本人上述承诺的内容存在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以及其他虚假、不实的情况,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和承担。”

9.房秀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从宝鹰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2016年4月20日)前六个月即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期间,本人存在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行为。本人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宝鹰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宝鹰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内幕信息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减持宝鹰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为维护宝鹰股份的利益,若上述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减持宝鹰股份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上交至宝鹰股份。除上述减持股票行为外,本人不存在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行为;自2016年8月19日至宝鹰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宝鹰股份股票。本人在此承诺并保证,若本人上述承诺的内容存在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以及其他虚假、不实的情况,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和承担。”

10.曾松柏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从宝鹰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2016年4月20日)前六个月即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期间,本人存在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行为。本人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宝鹰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宝鹰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内幕信息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减持宝鹰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为维护宝鹰股份的利益,若上述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减持宝鹰股份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上交至宝鹰股份。除上述减持股票行为外,本人不存在减持宝鹰股份股票的行为;自2016年8月26日至宝鹰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宝鹰股份股票。本人在此承诺并保证,若本人上述承诺的内容存在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以及其他虚假、不实的情况,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和承担。”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6日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5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39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延期回复的申请报告,申请延期至2016年9月12日前对反馈意见做出回复。公司与保荐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做出了书面说明和解释,回复内容全文详见2016年9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按照要求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及时报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 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