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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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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78 证券简称:火炬电子 公告编号:2016-067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99号”文《关于核准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666,38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69.9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26,499,936.20元,扣除发行费用16,47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10,029,936.20元。已于2016年8月22日全部到账,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16)第350ZA006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年9月7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一全资子公司福建立亚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亚新材”)、东北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峥、邵其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五、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福建立亚新材有限公司

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丁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一、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峥、邵其军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五、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乙方备用。

特此公告。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