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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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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14兴蓉01”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16-52

债券代码:112224 债券简称:14兴蓉01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14兴蓉01”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16年9月19日支付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的利息5.49元(含税)/张。

本期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9月14日,凡在2016年9月1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凡在2016年9月1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公司曾用名为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更名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发行了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4兴蓉01”或“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24)。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4兴蓉01

3、债券代码:112224

4、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规模:人民币11亿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49%。

7、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即每张人民币100元。

8、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4年9月16日。

10、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9月16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1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9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3、信用级别: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16]跟踪060号),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0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本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49%。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9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3.9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投资者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9.41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9月14日

2、除息日:2016年9月19日

3、付息日:2016年9月19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49%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9月16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9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本公司将会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1000号4-5层

联系人:董昱

电话:(028)85293300-8201

传真:(028)85007805

邮政编码:610041

2、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29楼

联系人:朱海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50688712

邮政编码:200120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