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16-073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和变更议案,也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7日(星期三)下午15时00分。
2、 网络投票时间: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6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杨路81号书香世家酒店(苏州新浒店)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曹海峰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名,代表股份931,019,7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036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名,代表股份930,796,5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0288%。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2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7%。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2,489,7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57%。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事项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803,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8%;反对2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73,5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165%;反对2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803,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8%;反对2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73,5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165%;反对2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803,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8%;反对2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73,5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165%;反对2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南京德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803,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8%;反对2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73,5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165%;反对2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子公司苏州中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4,233,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229%;反对2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2%;弃权26,5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5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73,5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165%;反对2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子公司东莞市银特丰光学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4,233,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229%;反对2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2%;弃权26,5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5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73,5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165%;反对2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