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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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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解除的公告

2016-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12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第一大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206,910,1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37.29%,下称"新湖集团")通知,新湖集团将原质押给“湘财证券-浦发银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本公司股份202,100,000股解除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2.35%,质押解除日是2016年9月8日,相关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已办理完毕。

截至目前,新湖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2,503,589,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1%。

新湖集团本次股份质押主要用于融资周转,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经营收入、经营利润等综合收入。新湖集团具备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122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2016年9月7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120)的“附件1:授权委托书”中,议案列表的序号有误,议案“债券期限”序号“2.01”应为“2.02”。

除该更正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对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9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