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解除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12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第一大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206,910,1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37.29%,下称"新湖集团")通知,新湖集团将原质押给“湘财证券-浦发银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本公司股份202,100,000股解除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2.35%,质押解除日是2016年9月8日,相关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已办理完毕。
截至目前,新湖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2,503,589,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1%。
新湖集团本次股份质押主要用于融资周转,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经营收入、经营利润等综合收入。新湖集团具备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122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2016年9月7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120)的“附件1:授权委托书”中,议案列表的序号有误,议案“债券期限”序号“2.01”应为“2.02”。
除该更正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对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9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