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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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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08江铜债”
兑付兑息和摘牌公告

2016-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2016-043

债券代码:126018 债券简称:08江铜债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08江铜债”

兑付兑息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9月22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8 江铜债”)将于2016年9月22日到期。届时本公司将支付自2015年9月22日至2016年9月21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9月19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9月20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9月22日

4、摘牌日:2016年9月22日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08江铜债; 债券代码:126018;

发行总额:68亿元人民币; 债券期限:8年;

债券利率:1.00%; 债券形式:分离式可转债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08江铜债”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8年9月18日、2008年10月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兑付方案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公司“08 江铜债”债券票面利率为1.0%,每手“08江铜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10.00元(含税)。本次债券到期兑付的本金金额为680,000万元,本期付息金额为6,800万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9月19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9月20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9月22日

4、摘牌日:2016年9月22日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2016年9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江铜债”持有人。

五、本次兑付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兑付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兑付的本金和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兑付的本金和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和QFII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08江铜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666号

联系人:赵晓玲、马文涛

电话:0791-82710117; 传真:0791-82710114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保荐代表人:徐康、杜祎清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