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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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6-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6-09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会议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3、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司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4、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9月19日(星期一)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2016年9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15:00至2016年9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12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8号南郊宾馆会议中心;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徐俊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38,963,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34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158,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2%。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25,152,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338%,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810,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6%;其中中小投资者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810,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6%。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2016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738,963,7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58,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738,932,9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0,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27,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3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5%。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倪连福、张瑞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002252)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