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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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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6-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ST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6—089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再审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9月5日,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前身,下文根据行文需要同时使用“贵州国创”的名称)为成清波向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借款9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1年11月8日借款到期后成清波未归还借款,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成清波归还本金9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18.16万元并由贵州国创承担连带责任。(内容详见公司2014-054号公告)

2015年4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并下达了(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80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成清波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1年11月9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二、驳回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内容详见公司2015-054号公告)

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亿路万源公司对原判决第一项判决内容向中瑞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亿路万源公司及成清波承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10月13日出具了(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瑞信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94890元、鉴定费43040元由成清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890元,由中瑞信公司承担。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成清波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969号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6月2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详见公司2016-076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定情况

2016年9月19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民申328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成清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清波的再审申请。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