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十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9 证券简称:岳阳兴长 公告编号:2016-029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十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股东提案,增加审议《关于承接长岭资产分公司加油站外包业务暨与第一大股东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5、本公告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9日15:00至2016年9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大道岳阳兴长大厦三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根据董事长李华先生的授权,会议由董事、总经理彭东升先生主持。
6、根据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岳阳兴长第四十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承接长岭资产分公司加油站外包业务暨与第一大股东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承接长岭资产分公司加油站外包业务暨与第一大股东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议案》。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人,代表股份102,078,703股,占公司总股份258,417,239股的39.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1,600,846股,占公司总股份258,417,239股的39.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477,857股,占公司总股份258,417,239股的0.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731,687股,占公司总股份258,417,239股的0.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53,830股,占公司总股份258,417,239股的0.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477,857股,占公司总股份258,417,239股的0.18%。
3、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41,165,7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股东所持股份41,447,267股的99.32%;反对266,8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股东所持股份41,447,267股的0.64%;弃权14,6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股东所持股份41,447,267股的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0,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2%;反对266,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48%;弃权14,6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
2、关于承接长岭资产分公司加油站外包业务暨与第一大股东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464,7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股东所持股份731,687股的63.52%;反对266,8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股东所持股份731,687股的36.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股东所持股份731,687股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4,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2%;反对266,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智、王乾坤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