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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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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14伊泰01)付息公告

2016-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临2016-034

债券代码:122329 债券简称:14伊泰01

2014年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14伊泰01)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发行了2014年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公司将于2016年10月10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伊泰01(122329)

3、发行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4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82号文

7、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99%,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9、计息期限: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

10、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10月9日前的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债权登记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1、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登记日:2019年10月9日之前的第3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年期利息

13、兑付日:2019年10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5、上市地点: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99%,每手“14伊泰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9.9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9月30日。

2、本次兑息日:2016年10月1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9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伊泰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最晚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含当日)填写《“14伊泰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并传真至本公司,《“14伊泰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加盖公章的原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请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投资者关系部。传真号码:0477-8565415,地址:中国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邮政编码:017000。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

联系人:赵欣 贺佩勋

联系电话:0477-8565731

传真:0477-8565415

2、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

联系人:杜毅、徐晛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092

3、联席主承销商: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

联系人:徐炜

电话:010-51789000

传真:010-5178900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联系人:郭严

电话:010-85130403

传真:010-6560845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联系人:姜琪

电话:010-60833561

传真:010-60833504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23层

联系人:李岩

电话:010-59026632

传真:010-59026602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层

联系人:刘广宇

电话:021-20336000

传真:021-20336040

4、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6日

附件一:

“14伊泰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