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002301 证券简称:齐心集团 公告编号:2016-100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9月26日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25日~9月26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15:00至2016年9月26日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国际创新中心A座34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钦鹏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9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7人,代表股份214,105,681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088%: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209,583,317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总股份373,599,998股的56.098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4,522,3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105%。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钦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童曦、许成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壹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4,105,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申请伍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共同使用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4,105,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致: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764/FY/2016-30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于2016年9月26日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9月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9月26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国际创新中心A座34层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钦鹏先生主持。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至9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15:00至2016年9月26日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6年9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为2016年9月19日下午15:00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209,583,317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6.098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34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4,522,364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21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37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214,105,681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7.308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壹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申请伍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共同使用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采取书面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壹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214,105,48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2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申请伍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共同使用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214,105,48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200股反对;0股弃权。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许成富
负责人:
张敬前 童 曦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