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云南省保山市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136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云南省保山市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及金额:年产5GW单晶硅棒建设项目投资协议,总投资概算约34亿元(具体金额以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批的金额为准)。
● 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有权机构审批同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为2年,具体开工建设时间尚需双方另行约定。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鉴于项目开工建设时间尚未确定,目前无法测算该项投资对公司2016年业绩的影响;公司将在召开董事会时对该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测算。
● 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投资项目实施前尚需根据投资金额履行项目备案等前置审批程序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2、本次签约项目实施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鉴于该项目投资建设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一、投资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的战略发展需求,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与云南省人民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6年6月7日,公司分别和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保山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在云南签订投资意向协议。2016年7月26日,公司与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签订了丽江年产5GW高效单晶硅棒项目投资协议。(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2016年6月8日、2016年7月2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上述战略合作项目的落实,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与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在云南省保山市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就公司投资建设保山年产5GW单晶硅棒建设项目达成合作意向。另外,公司与楚雄州投资项目的谈判仍在顺利推进,公司将依据项目投资协议签订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本次签署的保山年产5GW单晶硅棒项目实施前尚需根据投资金额履行项目备案等前置审批程序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2、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云南省作为我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要支点,我国沿边开放的前沿,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的核心建设区,太阳能资源丰富、水力发电量富足,工业硅产量居国内前列,具备发展高效单晶光伏全产业链得天独厚的条件。
二、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保山年产5GW单晶硅棒项目
2、总投资概算:约34亿元(具体金额以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批的金额为准)
3、建设周期:2年
(二)项目选址与投资建设运营主体
本项目选址为保山硅基产业园,乙方将在保山市龙陵县注册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子公司”)作为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主体。
(三)甲方责任
1、项目的厂房和配套建筑设施,由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实施建设,经乙方验收合格后租赁给乙方使用。
2、甲方在本项目用地范围之外,另外预留适宜的工业用地,作为乙方单晶硅棒扩产或下游产品项目用地储备。
3、甲方负责落实国家、云南省各项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给予本项目各方面支持。
4、甲方为乙方子公司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提供优惠条件。
5、甲方设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快速推进项目落地、建设、投产及达效。
6、经乙方推荐或引进的配套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保山硅基产业规划的,参照本协议优惠政策给予适当支持。
(四)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在龙陵县注册子公司,作为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主体。
2、乙方按照项目合作内容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时投产。
3、乙方承诺自建筑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
4、乙方保证严格按照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营。
5、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引进相关配套企业落户。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项目以出租、出让或转让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建设,否则即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单方面违反本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违反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方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建成后,乙方未按协议约定进场使用,需按约定资金和方式赔偿甲方损失。
4、甲方未在赔偿义务时间节点完成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竣工验收,需向乙方支付赔偿金,同时乙方有权取消本项目投资义务。
5、租赁期间,乙方闲置生产厂房和配套建筑设施达半年以上的,需按已经建设的厂房、相关配套设施及土地的市场评估值(经双方认可)购买。
(六)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权机构审批同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任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其他
1、双方均同意尽快成立项目专项小组,加速推进项目落地建设。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保山市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是对前期双方达成的意向协议的进一步落实,符合公司未来的战略布局。该项投资有利于公司为高效单晶产品的市场供给提供产能保障;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借助保山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抢抓单晶市场发展机遇,进一步提高单晶市场份额。
四、风险提示
(一)本次签署的投资项目实施前尚需根据投资金额履行项目备案等前置审批程序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二)本次签约项目实施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三)鉴于该项目投资建设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