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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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44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79号文)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11,864,40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99,999,994.7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8,238,067.3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51,761,927.4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6年9月22日全部到账,并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闽华兴所(2016)验字D-00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于2016年9月30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及国家开发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该金额中包括部分发行费用未扣除。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兴业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及国家开发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0万吨食品包装原纸技改工程”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丽华、吕泉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45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协定存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甲方”)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于2016年9月30日分别与协议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及国家开发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4号) 。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公司分别与乙方签订了《人民币协定存款合同》(以下简称“《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作为协定存款账户进行利息结算。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结算账户的基本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当结算账户存款余额超出该基本额度时,超出该基本额度的部分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上浮30% 计算利息,对基本额度内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有效期满后自动终止,若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则需重新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并重新商定结算账户基本存款额度和相关利率水平等事项。

2、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协定存款的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超出起存金额的存款按中国银行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上浮30%计息,起存金额(含)内的存款按中国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合同有效期满,公司需续约的,需提前与乙方签署新的协定存款合同。

3、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结算账户的基本留存余额为人民币30万元,对于结算账户的余额高于基本留存余额的存款部分,按照当日中国光大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协定存款利率+49.5BP计息;小于等于基本留存余额的存款部分,按当日中国光大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合同到期时,甲、乙方双方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一年。

4、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协定存款的最低留存额为人民币50万元,协定存款账户中存款余额超出约定的最低留存额为协定存款额并以合同签订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上浮30%按日计息;协定存款账户内除协定存款额以外的资金为活期存款,并以当日适用的交通银行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算。合同有效期为一年,除双方于有效期届满日前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展合同有效期,有效期自届满日起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次数不限。

5、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结算账户的基本存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按国家开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超出基本存款额度部分为协定存款,按国家开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挂牌利率加0.3个百分点计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协定存款到期后,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合同自动按原合同约定期限顺延。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