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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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6-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29 证券简称:天鹅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40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并被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8,000,900.00元及相关经济损失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2,179,590.00元,鉴于本次涉及诉讼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公司以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大魏庄东路99号2幢(建筑面积为16,329.56㎡,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天字第226542号)的房产为本次公告所涉诉讼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一、本次诉讼总体情况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鹅股份”)与沙湾县鑫龙棉业有限公司等15家客户因买卖合同纠纷(详见下表)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桥区法院”)提起诉讼。天桥区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了相关诉讼,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6)鲁0105民初5514-5528号】。本次公告涉案金额为8,000,900.00元及相关经济损失,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鉴于上述诉讼的财产保全程序尚未完成,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根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于2016年9月20日履行了信息披露暂缓程序。

根据天桥区法院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鲁0105民初5514-55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以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大魏庄东路99号2幢(建筑面积为16,329.56㎡,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天字第226542号)的房产为上述案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6年9月30日,上述诉讼的财产保全程序已完成。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及理由

1、公司与沙湾县鑫龙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湾鑫龙”)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8月11日、2014年8月20日,公司与沙湾鑫龙分别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4bj018、14bj020),约定沙湾鑫龙向公司购买价值800,000元、36,000元的棉机设备,并分别约定沙湾鑫龙于2015年1月20日前、2014年第一个轧季结束后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沙湾鑫龙在支付501,600元货款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沙湾鑫龙偿还设备款334,400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公司与刘军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8月27日,公司与刘军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刘军向公司购买价值1,440,000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刘军在支付200,000元货款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刘军偿还设备款1,240,000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3、公司与赵清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4月28日,公司与赵清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赵清向公司购买价值1,684,000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赵清于2013年12月1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公司多次要求履行还款义务,但赵清以种种理由推脱。2015年9月5日,赵清出具欠款确认书,确认尚欠公司设备款694,000元,但至今仍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故请求依法赵清偿还设备款694,000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公司与奎屯准噶尔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格尔棉业”)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4月3日,公司与准格尔棉业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准格尔棉业向公司购买价值750,000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准格尔棉业于2013年10月份前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准格尔棉业未按合同支付全部货款,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准格尔棉业偿还设备款250,000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5、公司与程刚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8月27日,公司与程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程刚向公司购买价值420,000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程刚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程刚在支付100,000元货款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程刚偿还设备款320,000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6、公司与刘颖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8月27日,公司与刘颖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刘颖向公司购买价值720,000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刘颖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刘颖在支付100,000元货款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刘颖偿还设备款620,000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7、公司与杨绿洲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8月27日,公司与杨绿洲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杨绿洲向公司购买价值720,000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杨绿洲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杨绿洲在支付100,000元货款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杨绿洲偿还设备款620,000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8、公司与张新平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8月27日,公司与张新平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张新平向公司购买价值720,000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张新平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张新平在支付180,000元货款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张新平偿还设备款540,000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9、公司与王新世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8月27日,公司与王新世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王新世向公司购买价值720,000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王新世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王新世在支付200,000元货款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王新世偿还设备款520,000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10、公司与黄正林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8月27日,公司与黄正林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黄正林向公司购买价值720,000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黄正林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黄正林在支付200,000元货款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黄正林偿还设备款520,000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11、公司与钟水和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8月27日,公司与钟水和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钟水和向公司购买价值720,000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钟水和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钟水和在支付100,000元货款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要求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钟水和偿还设备款620,000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12、公司与庄社会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8月27日,公司与庄社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庄社会向公司购买价值720,000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庄社会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庄社会在支付300,000元货款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庄社会偿还设备款420,000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13、公司与谢长江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8月27日,公司与谢长江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谢长江向公司购买价值300,000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谢长江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谢长江在支付100,000元货款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谢长江偿还设备款200,000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14、公司与张宏伟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8月27日,公司与张宏伟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张宏伟向公司购买价值720,000的棉机设备,并约定张宏伟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张宏伟在支付237,500元货款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张宏伟偿还设备款482,500元,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15、公司与尚李刚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8月27日,公司与尚李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尚李刚向公司购买价值720,000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尚李刚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尚李刚在支付100,000元货款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尚李刚偿还设备款620,000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涉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已对上述诉讼涉及金额计提坏账准备2,179,590.00元。鉴于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估计。如上述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0日